关于在全省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实施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的通知


豫劳社职技[2004]46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5号)精神,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适应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方式的转变,从今年7月1日起,按照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对我省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的上岗资格组织认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采取“条件公开、个人申请、专家认定、行政公示并公布”的方式进行。劳动保障部门成立由学校、培训机构、企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委员会(也可依托技工学校职称评定委员会),对照《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试行)》(见附件1),定期组织审核认定工作。认定结果由劳动保障部门公示后向社会发布,并颁发相应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二、对已经取得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的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委员会可直接认定其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资格;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由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委员会对照相应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条件,提出是否认定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直接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并要求其参加相应的技能强化培训,满足条件后再行认定。

  三、新任教师必须达到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在职教师应通过参加进修或培训,到2005年底前逐步达到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条件。

  四、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在省统筹规划指导下,高级讲师、高级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上岗资格认定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进行,其他均由省辖市劳动保障局组织进行。

  五、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请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局每年7月底以前将需求数量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见附件3)。证书编号由8位数字组成。第1、2位为年份,第3、4位为省(省辖市)编号,第5、6、7、8位为顺序号。

  附件:

  1、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试行)

  2、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登记表

  3、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需求表

来源:  更新时间:2006-03-20  阅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