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开展企业信息管理师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的复函
【分类细目】 2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颁布日期】 2003-9-15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发文号】 劳社鉴函[2003]45号
【主题词】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
你单位关于申请开展企业信息管理师职业培训鉴定工作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单位按照企业信息管理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要求,在国资委监管企业范围内开展企业信息管理师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应按照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有关要求和统一部署,由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管理。试点单位应按照“社会效益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及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质量。
二、按照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制定的统一技术要求,组织监管企业内有关人员参加企业信息管理师职业培训。
三、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规定,试点过程中的考核鉴定应在当地参加全国统一鉴定,具体考试安排与当地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协商,对考试合格者按全国统考要求核发证书。全国统一鉴定尚未正式开始前的试验性鉴定和试点单位在一个地点统一培训后的考核鉴定,由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专场鉴定,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质量督导,考试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核发证书。
四、希望你单位在试点工作中及时总结经验,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对企业的服务与管理作用,为在企业中深入开展职业培训、提高职工的人力资源能力水平积累经验。
来源:
更新时间:
2005-11-16
阅读次数: